第一百九十二章 成功救获-《大唐探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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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不良人如狼似虎,迅速将他们强按于地,便开始棍棒齐飞地加以痛打。
棍棒横飞,扑落如雨,打得这玄敬与庆正二人在地上哇哇哀嚎。
二人拼力挣扎,却被另外的不良人给强行按住了手脚,哪里动弹得了。他们二人吃痛不堪,只有脑袋还能活动,在地板上磨来磨去,结果把下巴上的胡须尽皆磨脱,血肉淋漓,看上去令人心悸。
饶是如此,一旁的节度使李昌符,不良帅邢行等人,皆是冷眼旁观,对于他们这般惨状,根本就视若无睹一般。
而见节度使与不良帅均不发话,那些下狠手痛打的不良人,只得愈发咬紧牙关,着力痛打,竟是打得越发凶狠凌厉,很快玄敬与庆正二人的脊背与屁股,皆是血肉模糊,惨不忍睹。
见得这般痛打,李夔微微皱眉,却并不加以阻击。
因为他知道,现在这般暴打这二人,看起来是邢行的主意,其实不过是他揣摩节度使李昌符的心意,才做出这般主张罢了。
而一心指望着要从这二人口里套出自己母亲下落的李昌符,根本就不会在意这二人的死活,现在的他估计在想着,只要能取得口供,哪怕把玄敬与庆正二人给活活打死了,那亦是不足为怪。
但李夔这个来自现代社会的穿越者,对于这样的刑讯逼供,心下还是十分不愿接受的。
但在中国古代,刑讯逼供这种残酷黑暗的法律制度,却是历史悠久,贯穿千年。
早在西周时期,那《礼记?月令》就有记载:“仲春之月……毋肆掠,止狱讼。”“肆掠”指的就是刑讯,仲春之月要停止“肆掠”,也就是说其它时节是允许刑讯的。而到了秦朝的时候,当时的刑讯制度规定:能根据供词追问,不用拷打而得到案件实情的是上策,而用拷打的方法得到实情的则是下策。在审理案件时,必须“先尽听其言而书之”,让犯人充分陈述,把话说完,再根据疑点发问,经过多次追问而仍然欺诈且拒不服罪的,就要依法“笞掠”。由此可见,秦律虽然提倡不用刑讯逼供的办法审案,但也承认了刑讯的合法性。
到了西汉之时,当时的司法机关在审讯中,也和秦朝一样,把犯人的口供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,进一步确立了刑讯制度。按汉律规定:如果判官认为罪证确——而犯人却仍不认罪,就可采用刑讯的方法。这种法律制度,自此成为中国审案制度的主要模式,后世的唐宋等朝—,也大多依照汉朝的规定。
当时,随着时间的推移,审问制度比起早先的时代,还是有些微的进步。
比如,在《唐律疏议》记载:“诸应讯囚者,必先以情审查辞理,反复参验犹未能决,事须讯问者,立案同判,然后拷讯。”唐朝由于审判经验的积累,刑讯方法也制度化,如规定拷打犯人不得超过三次。
但是,这样看似带有人情味的法律制度,在实际操作中,却是十分地缺乏约束力。就连唐朝皇帝自己,也承认司法机关“肆行惨虐,曾靡人心”。而在女帝武则天时,为排除异己,巩固自己的统治,她启用了一大批酷吏,刑讯逼供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。
比如著名酷吏来俊臣审问犯人时“不问轻重,多以醋灌鼻,禁地牢中”。在这种威逼下,囚犯“战栗流汗,望风自诬”,许多良善之人被屈打成招,导致了一大批冤假错案的发生。
由此可见,古代刑讯逼供的制度化,不仅是由于封建统治者巩固其统治,还与古代的定案方式本身有密切关系。古时候,犯人的口供历来被认为是判决的主要依据,明朝规定“必据犯人之招革,以定其情”。清朝说得就更明白了:“断罪必取输服供词。”
但是,这样的制度,最关键的一点就是,到底要怎样才能得到口供呢?犯人如果自愿招认,那自然好;如果不招认,那就必须使用刑讯了。特别是有些特殊案件,上级严限时日催促结案,刑讯逼供就成为必要的手段了。
当然,到了当今社会,刑讯逼供作为是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,已从法律条文中加以杜绝。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。从这一点来说,应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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